有些单位以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假如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主意是分歧错误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前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前提。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将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划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北京兄弟搬家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继承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划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泛起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门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吞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前提。不外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合用解除的划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前提。
你的搬家公司从上海市的徐汇区搬迁到松江区,对上海认识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称的跨度。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交通等前提与属于市区的徐汇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放工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良多员工都以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承履行确实产生了难题。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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